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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二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
被告:位某某,男,199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
委托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位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昌俊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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