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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申某某,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伊川县白元乡。
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伊川县电业局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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