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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86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6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委托代理人:顾振兴,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天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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