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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吕店乡。
委托代理人:魏龙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刑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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