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伊一民初字第84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伊川县吕店乡。
委托代理人:魏龙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刑利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邢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天全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娜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