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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乔某某,女,汉族,27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31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以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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