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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75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田某某,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谢会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仝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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