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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四初字第121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田某甲,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云忠
代理审判员  司 达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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