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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七初字第57号
原告:姚某某,女,51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尤长林,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姬某某,男,55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晓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尤长林、被告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1984年10月在双方父母包办下,以换亲为条件,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共育有女儿三个,现在均已超过18周岁。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姚某某被迫外出打工,已有8年之久,双方互不往来。其间,原告姚某某提出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姬某某辩称:原告姚某某所诉大部分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确实是换亲,但双方之前也经历自由恋爱,这不是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的原因。被告家里条件差,个人条件也一般,娶个媳妇不易,婚后被告对原告也是百般疼爱,村里人都可以证明。因为原告有了外遇,跟一位有妇之夫私奔到外地打工,导致原告姚某某提出离婚要求。但是夫妻之间仍有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只要原告能够知错就改,原、被告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10月,原、被告在父母安排下,以换亲的形式结婚,双方均认可系先领取结婚证,后在家办理了结婚仪式,但其后结婚证因故遗失。在婚姻登记部门没有找到原、被告结婚登记的相关信息,但其户口簿中载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先后共同生育有女儿三个,分别为长女姬某甲、次女姬某乙、三女姬某丁,现均已成年。其中长女姬某甲、次女姬某乙均已成家,三女姬某丙还在上大学。原告姚某某因与本村某村民关系暧昧于2006年离家出走,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在原告姚某某外出期间,三个女儿一直由被告照顾,家中有事时原告姚某某亦回家帮忙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长期的夫妻生活中先后生育有三个女儿,已形成了牢固的夫妻关系。原告离家出走多年,被告姬某某作为父亲尽了主要的家庭义务,将三女儿抚养成人。原告姚某某虽然对家庭和子女有过帮助,但远远未尽到一个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夫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磕磕绊绊,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体谅,原、被告仍能恢复美满和睦的家庭生活。原、被告三个女儿都已经长大成人,有的还有了自己的孩子,原、被告更应该在有生之年更多的享受天伦。考虑被告姬某某仍满怀夫妻之情,期待夫妻重归于好,原谅原告的过失,坚决不同意离婚,以及考虑本案在当地影响较大等因素,本院给原、被告夫妻关系改善留有一定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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