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