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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2015)栾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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