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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321号
(2015)栾民初字第321号
原告牛某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周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伊兵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燕晓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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