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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352号
原告吕某,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
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8月18日生。
原告吕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审判员  徐留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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