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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2015)新民初字第180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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