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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42号

(2015)新民初字第1142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小慧,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保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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