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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79号

(2015)新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缴纳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保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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