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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4.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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