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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1087号
原告:聂某某,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全部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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