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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白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
被告:潘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白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潘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由代理审判员吉明飞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自2009年结婚,同年生育女儿潘某某,因婚前对被告潘某及其家人不了解,婚后被告潘某嗜酒成性,原告白某多次与被告潘某沟通、劝解,仍然没有改观,原告白某在无奈之中同被告潘某父母沟通,其父母推卸责任并且纵容。被告潘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女儿快六岁了被告潘某没有带过一个整日,多次酗酒滋事。在原告白某怀孕期间被告潘某已出现喝酒之后殴打原告白某的恶性事件。女儿出生后酗酒更加严重,这样的生活环境对女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到2014年更是变本加厉,对原告白某拳脚相加,原告白某整日生活在恐惧中不敢回家,多次被打伤,且被告潘某母亲看着都不曾阻止。原告白某已对这样的婚姻及家庭心灰意冷。2015年春节(正月初二)凌晨两点多,被告潘某在其父母所住的地方(三门峡)喝酒后当着其父母的面将原告白某打伤,回洛阳后经检查为脑震荡,身上多处淤青,被告潘某母亲非但没有阻止且在一旁添油加醋,被告潘某出手更狠,被告潘某父母谩骂原告白某一直到早上,无奈,原告白某带女儿返回洛阳。女儿出生到现在都是原告白某的父母帮忙照顾,被告潘某及其父母对孩子几乎不管不问,而且一直督促原告白某生二胎,原告白某没有答应,所以,被告潘某及其父母怀恨在心。综上,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的婚姻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之女潘某某由原告白某监护抚养,由被告潘某支付抚养费自2015年1月到2027年12月每月2000元,上大学费用另行起诉;3、被告潘某支付原告白某精神损失费150000元;4、三门峡商铺一间(20余平方米)产权归原告白某所有;5、被告潘某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被告潘某辩称:原告白某与被告潘某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2、原告白某在诉状中提到的被告潘某经常酗酒并在酗酒后对其非打即骂与事实不符。被告潘某在生活中存在喝酒情况但不是天天喝酒,另外被告潘某在单位和社会上喜欢结交朋友,所以经常有在一起聚会的情况,并且这些活动中很多时候原告白某也参加。另外,由于原、被告自结婚后基本上没有在家做过饭,经常在外吃饭,在吃饭中喝点酒被告潘某认为属于正常情况没有达到酗酒的程度,也没有因为喝酒而寻衅滋事过。原告白某在起诉书中提到被告潘某喝酒后对原告白某非打即骂属夸大其词,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琐事而引发一些争吵和打闹属正常情况。3、原、被告离婚后不利于孩子以后的教育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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