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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曹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雪珍(刘某之母),1951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陈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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