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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吕某某,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吉明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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