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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李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
原告李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90年5月李某和王某某相识,属自由恋爱。1993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1996年2月婚生一子李某某,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李某发现王某某不尊重父母,结婚二十多年从未叫过爸妈,而且不管是李某父母生病还是住院,王某某都毫不关心,视而不见,连最起码的问候都没有。王某某对孩子也是如此,在孩子中招和高招的前半年,王某某先后二次把在洛阳的工作辞了,去郑州打工,李某苦口婆心再三劝阻,可王某某就是不听,在郑州期间,王某某就是偶尔打个电话询问一下孩子的学习情况,孩子参加中招和高招心里压力很大,正是需要母爱的时候,王某某却不在身边。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和考试,李某忍了下去,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某会慢慢有所改变,但时间证明李某的想法是错误的。2013年5月父亲突然去世,母亲为此精神和身体受到双重打击,身体状况一度不是太好。王某某不顾母亲身体,不顾孩子,前去郑州,把照顾母亲和孩子的重担落在李某一人身上,李某又是上班,又是照顾母亲、孩子,2014年5月李某累倒住院,期间王某某仍然在郑州上班,对李某不管不问,漠不关心,彻底让李某伤透了心。王某某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和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李某诉至法院。现要求:1、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与李某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比较稳定,王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李某性格直爽快人快语,双方在性格上是互补的,共性是为人都很善良、实在、耿直。基于这些双方才携手走过了二十多年,王某某信任李某并且发了工资仅留些零花钱大部分都交给李某打理,李某也顾家顾孩子,这其实就是感情。夫妻间争吵闹矛盾在所难免,出现误解可以沟通,李某突然提出离婚让王某某心痛不已,百思不得其解,李某诉称王某某不尊重父母、不关心孩子,都是一面之词。公婆待王某某如亲生女儿,王某某视二老如亲生爹娘。2013年5月公公突然去世,给全家尤其是婆婆带来巨大的哀痛,王某某暗下决心,一定要照顾好婆婆,让她安度晚年,让公公在天之灵安息。之后王某某与婆婆同吃同住,外出也不离左右,婆婆身体大有好转。此时王某某与李某所在单位均经营不善,收入极低,儿子上高三花销大,迫于压力在征得李某同意后,王某某到郑州打工,期间无时无刻不挂念着家人。后来王某某觉察到李某对其到郑州打工耿耿于怀,于是毅然辞职回到洛阳,想把精力投入到家庭的经营上。好好的一个家,不能随随便便就散了,王某某相信李某会转过这个弯,一个和和美美的家经历风雨后会更和谐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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