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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995号
原告:赵某某,男,193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51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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