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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秦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姬玲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洁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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