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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203号(2)
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魏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王某某彩礼1万元;
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1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生效前,原告魏某、被告王某某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
人民陪审员  邹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宋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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