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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陈某,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代理审判员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霍梅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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