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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玉东、宋洋,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维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乔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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