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瀍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本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鸿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 孙 倩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