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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一般代理。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栗园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殷春昱
代审判员 杨晓宇
陪 审 员 王晓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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