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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张某某,女,回族,1997年1月12日出生,原籍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女,回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
被告:买某某,女,回族,32岁,住洛宁县。
被告:张某某,男,回族,9岁,住址同上,系被告买某某儿子。
法定代理人:买某某,女,回族,32岁,住洛宁县,系被告张某某母亲。
被告:买某某,女,回族,85岁,原籍洛宁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买某某、张某某、买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审 判 员 :李志远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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