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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梅某某,男,汉族,1937年12月12日出生,住洛宁县。
委托代理人:韦少民,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新民,男,汉族,1956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梅某某丈夫,特别授权。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梅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贺耀彩
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贾来治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燕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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