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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关某某,男,200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法定代理人:关丰产,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199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父亲。
被告:常某某,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的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关丰产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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