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宁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鲁某某,男,汉族,住洛宁县。
被告:颜某某,男,满族,住洛宁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洛宁县。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颜某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颜某某、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耀武担任审判长,代审判员金莎,人民陪审员王振声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田小超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11日在洛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某诉称:2013年5月10日,被告颜某某从原告手中借走现金1万元,并当场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今借到鲁某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月利息2%,颜某某,2013年5月10日”。后被告颜某某于2014年5月10日付利息2400元。后于2014年6月20日,被告颜某某在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下从原告手中借走现金4万元,并当场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今借到鲁某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月利息2%,借款人颜某某,担保人王某某,2014年6月20日”。后被告颜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付利息6000元。此后,原告因家庭生活急需用钱,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遭无理拒绝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000元;2、被告颜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200元(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
被告颜某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王某某辩称:首先,当时在颜某某的借款时,我不在场;其次,我与鲁某某是多年好友;最后,鲁某某让我签名的时候,我给他说明,我为他起一个证明作用可以,以后别因为这让我给你还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颜某某向原告鲁某某借款1万元,并打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鲁某某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月利息2%,颜某某,2013年5月10号。”2014年5月10日,被告颜某某向原告付息2400元,并在借条下方载明:“2014年5月10号付利息2400元”。2014年6月20日,被告颜某某因做生意又向原告鲁某某借款4万元,并找到被告王某某担当担保人,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鲁某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月利息2%,借款人颜某某,担保人王某某,2014年6月20日”。2014年12月12日,被告颜某某向原告付息6000元,并在第二张借条右上方载明:“2014年12月12号已付6000元利息”。后原告鲁某某因家庭生活急需用钱,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遭无理拒绝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该案为不同时期的两笔借款,借款人为同一借款人,一笔有担保,一笔无担保,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将两笔借款合并处理。被告颜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给原告鲁某某出具借款凭证,事实清楚,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为被告颜某某提供担保,且在借据上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某某辩称自己只是作为证明人而非保证人的意见,因被告王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王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200元。
二、被告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元,被告王某某对被告颜某某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耀武
代审 判员 : 金 莎
人民陪审员 :王振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小超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