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2号(2)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ZA961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赵鹏鹏、贾彬彬当场死亡,冯亮经抢救无效死亡,雷学锋、王永会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已对该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赵鹏鹏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贾彬彬、冯亮、雷学锋、王永会四人不负事故责任。赵鹏鹏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其已经死亡,作为其近亲属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继承了赵鹏鹏的遗产,但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赵鹏鹏在生前和其父母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没有分家,各被告作为赵鹏鹏的近亲属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在洛宁县故县镇寻峪村村委会主持下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12000元,但该事故发生后,被告和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补偿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叶某某、冯某某各项费用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叶某某、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李某某、冯某某、叶某某、冯某某负担元,被告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负担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耀彩
代理审判员 :张治府
代理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燕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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