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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田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和彦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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