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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耀铭,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刘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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