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新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韩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