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104号(2)
经审理查明:2015年04月24日6时40分许,在本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丙发生碰撞,致赵某丙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陈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赵某丙符合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挤压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5)第15Z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丙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甲所雇佣司机,张某甲是豫D81XXX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平顶山市和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有122000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再查明,被害人赵某丙(1953年9月7日出生)与配偶张某某育有一子两女,长女赵某某、长子赵某甲、次女赵某乙。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凌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某丙2010年至2015年居住在凌云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赵某丙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赵某丙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平顶山市克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5年8月18日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一次性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68000元,并承诺放弃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4日早上,自己去土石方停车的地方上班,到土石方大概是早上六点多钟,开着豫D81XXX号货车去平煤一矿拉货。到一矿后,发现去错地方了,应该去十一矿,自己开车原路返回去十一矿,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与花程线交叉口右转弯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当时正转弯的时候,自己听见刺啦啦响,就赶快踩刹车停车,下车看到车的后边四五米的地方躺着个人,地上有血,就喊了那人一声,没有反应,自己赶快报了120,接着报了110,在现场等。120的医生一看人不行了就走了,等110的警察来,自己配合处理。自己右转时没有看见车前方有东西,开始挂的十档,转弯时减到了九档,车速有三十码左右。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过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今天上午六点四十二分,司机陈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在看守所附近碰住人了,自己让他打120救人,打122报警。自己到现场后看到车停在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有个男子倒在车后四五米的地上,男子的家属已经过去。自己把车上的家里人送到西斜后赶到现场联系陈某某,他说事故科的人让他到警车上去。
3、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早上6点40分左右,自己骑着电动车由北向南走西环路去姚孟村给别人盖房子,到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时,发现有一个人躺在路上,那人的衣服像同村的赵某丙,压在货车左前轮下的白色电动车,也像是赵某丙平时骑的,自己绕到货车后边仔细看躺着的人,就是赵某丙。后自己借路边群众电话打电话给贺某某,让贺某某通知赵某丙的家人。一会儿,贺某某也到事故现场。等到交警勘查完现场自己就回村上了。
4、证人赵某甲证言,自己和父母一块住,父亲在姚孟那片做零工,他早上很早走的,当时自己还没起床,不知道他具体什么时间走的,到早上六点四十多,邻居贺某某的老婆到自己家说父亲在西斜被车撞了。自己听了之后,很快就到了现场,看到父亲在一个货车的后边躺着,地上有很多血,自己又用手机打了一遍110。
5、证人贺某某证言,2015年4月24日早上6点51分,自己接到申某某的电话,他说赵某丙在西斜立交桥南边出车祸了,人伤的很重,让自己赶紧通知赵某丙的家人。自己给妻子苗某某打电话让她去赵某丙家里说一下,就骑电动车去现场了。到事故现场,自己看到赵某丙趴在一辆八轮货车的后边,货车左前轮轧住赵某丙骑的电动车前轮,他右手的皮没有了,左手握成拳头,身边有一摊鲜血。一会儿,120车到了,医生说人死了,让报事故科,自己就报了110。
7、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8、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现场归案,系自首。
9、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15Z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丙无责任。
10、平顶山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证实2015年5月25日,被害人赵某丙在平顶山市殡仪馆被火化。
11、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尸检)字(2015)99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赵某丙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挤压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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