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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04号(4)
4、证人赵某甲证言,自己和父母一块住,父亲在姚孟那片做零工,他早上很早走的,当时自己还没起床,不知道他具体什么时间走的,到早上六点四十多,邻居贺某某的老婆到自己家说父亲在西斜被车撞了。自己听了之后,很快就到了现场,看到父亲在一个货车的后边躺着,地上有很多血,自己又用手机打了一遍110。
5、证人贺某某证言,2015年4月24日早上6点51分,自己接到申某某的电话,他说赵某丙在西斜立交桥南边出车祸了,人伤的很重,让自己赶紧通知赵某丙的家人。自己给妻子苗某某打电话让她去赵某丙家里说一下,就骑电动车去现场了。到事故现场,自己看到赵某丙趴在一辆八轮货车的后边,货车左前轮轧住赵某丙骑的电动车前轮,他右手的皮没有了,左手握成拳头,身边有一摊鲜血。一会儿,120车到了,医生说人死了,让报事故科,自己就报了110。
7、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8、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现场归案,系自首。
9、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15Z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丙无责任。
10、平顶山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证实2015年5月25日,被害人赵某丙在平顶山市殡仪馆被火化。
11、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尸检)字(2015)990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赵某丙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挤压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2、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勘查人员李广科、海文亮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于2015年4月24日7时10分至55分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的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肇事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肇事车辆豫D81XXX重型自卸货车,现场死亡1人。
13、补偿协议、调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丙家属已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甲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4、居住证明、工资明细,证实被害人赵某丙201年至2015年居住在凌云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平顶山市克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15、新华区焦店镇刘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赵某丙与配偶张某某育有两女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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