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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
原告司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司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刘德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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