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