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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许某甲,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许某乙,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甲、许某乙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甲、许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杨钺,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广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许某丙系二原告之父。1995年,许某丙与二原告之母张某某离婚,2003年与被告李某某结婚。2013年许某丙得病,经住院治疗未见好转。2013年9月,经过许某丙同意,二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对许某丙病亡后的遗产进行分割。同年9月16日,被告李某某亲笔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经协商,我付给许某甲拾万元钱,先付三万,余下柒万月底付清。抚恤金之事三人商量解决。”9月18日,许某丙病情加重离世。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三万元后,下余七万元一直没有支付。许某丙生前系交警支队退休干部。去世后,国家给亲属发放的10.6万元抚恤金,现存于交警支队。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7万元,对二原告之父许某丙的抚恤金10.6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7万元,不能成立。首先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遗产按照继承法规定,指的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案中原告提到的所谓的“7万元”并不是许某丙的遗产,李某某与原告父亲是在2003年结婚的,在一起共同生活了11年,即便有存款也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存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前,应当先分割出去一半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另外一半才能作为遗产去处理。其次原告在诉状中提到欠条全部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欠款是指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本案中欠条形成的经过是2013年9月16日,当时许某丙正处在病重期间,在医院抢救,许某丙都有些昏迷。这时许某甲、许某乙要求被告退还她父亲所谓的10万元钱,被告根本没有他们说的10万元。在她们追要,不能照顾其父亲的情形下给她们打个条子,并且为了能够在最后时刻照顾许某丙,借了3万元钱给了二原告。原告现应将该3万元返还被告。对于单位发放的10.6万元抚恤金,在分割上应照顾李某某。根据法律法规,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参照遗产继承的方式分割……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某某与许某丙2003年结合,在共同生活的十几年间,特别是在许某丙后期生病期间,被告一直在细心照顾他。而原告作为女儿却没有尽到义务,因此单位发放的10.6万元的抚恤金大部分应当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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