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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65号(2)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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