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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四初字第16号
原告田某甲,男,1983年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广华,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女,1984年3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国,男,1949年12月10日生,系孙某甲表兄。
原告田某甲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广华,被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某甲于2005年登记结婚,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时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且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田某乙、田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甲辩称,1、原告田某甲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很无奈接受这个事实,并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2、因被告患有疾病,且在生活上又无经济收入,在与原告调解离婚中被告同意原告抚养两个女儿,并请求法庭协调处理,但原告应承担债务并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7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被告孙某甲于2004年3、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一起到外地打工。2005年8月2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月29日二人生育长女,取名田某乙;2008年8月30日又生育次女,取名田某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且因原告在外经营出租车生意经常不按时回家,对被告和两个女儿的生活及家庭事务关注较少,引发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影响了夫妻关系。被告为避免再与原告生气便于2012年过完春节离家外出,至今与原告分居生活已达三年之久。期间,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亦感和好无望,均同意离婚,调解过程中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表示自己有能力承担抚养费,不要求被告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被告亦表示同意。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其亲属张某某现金计2.2万元用于生育女儿田某丙、治疗该女儿烧伤及被告骨折住院治疗病情所需;还提出原告在婚后办理驾驶证经营出租车生意时借其亲属孙某乙现金计6000元,上述借款计2.8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但原告不认可被告因治疗病情借其亲属张某某的款项2.2万元,被告也未能向法庭提供出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可婚后办理驾驶证时借被告的亲属孙某乙现金为3500元且已全部偿还,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借款为3500元且已偿还的证据材料,且被告对此也不予认可并提供其亲属孙某乙作为证人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办理驾驶证及经营出租车生意效益不好时陆续借现金计6000元,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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