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湛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