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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四初字第46号(2)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徐某某彩礼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负担75元;被告徐某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晓旭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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