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
原告:李甲某,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甲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甲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丽
审 判 员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世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