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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23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
被告:佟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彦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柴耀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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