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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
被告:夏某某,男,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夏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英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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