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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尚某某,女,汉族。
被告:苗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 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英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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