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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18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安 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栗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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