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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642号
原告侯某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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